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为规范和完善我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验收有关工作,确保海绵城市各项设施切实落地实施并发挥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及《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制定了《东莞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工作要点及指引》,明确了建设项目海绵设施竣工验收的具体要求,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项目建设有关单位应切实按照“一书两证”及施工图设计落实各项海绵设施,及时按要求完成海绵城市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建设项目海绵设施竣工验收不单独组织,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一并执行,由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报告中写明海绵城市相关工程设施的落实情况,并明确海绵设施竣工验收结论。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现行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工程项目备案的同时,向市海绵办递交《东莞市建设项目海绵设施竣工验收备案表》完成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特此通知。
附件:东莞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工作要点及指引
东莞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东莞市水务局
2022年8月26日
附件: